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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点击次数:

关于申报2018年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一、代偿对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的文件精神,对于2018年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 具体办法详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网址 www.xszz.cee.edu.cn

二、代偿金额:

2014年起,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只能取其一项申请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具体缴纳学费金额以财务处信息为准。

三、申请代偿需提交的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请就业单位出具证明或相关已约定服务年限的协议,证明或协议书应有申请学生签字);

3、有二次分配的要交就业证明原件(附件2)。

四、申请代偿的步骤:

请将以上材料于20181118日前交由院系辅导员(可邮寄),由院系负责审核汇总后,交主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参见:http://gszz.hust.edu.cn/info/1088/2090.htm

温馨提示:

1.请院系汇总信息时将已经还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学生的银行账号信息一并列入。

2.申请代偿学生建议提交大学生活动中心楼下中国工商银行,或者是中国银行卡信息。

3.学费代偿直接打入获批代偿学生的银行卡,贷款代偿是打入获批代偿学生申请贷款的银行卡中。

4.代偿获批后,因是分三年代偿,故申请同学在信息填报时一定要填写邮箱地址或联系方式,涉及贷款代偿的学生每月需在贷款银行卡中按照协议要求先行垫付相应的利息,直到代偿完毕。

5.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