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并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每年5月和11月。
学历博士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2人,校内专家3人。
同等学力博士答辩委员会应由7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2人,校内专家5人。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可能是博士生导师。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原则上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历博士提供8人名单,同等学历博士提供10人名单),院主管负责人批准。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院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审议委员会。
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