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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禁阻挠合法采访

发布时间:2009-11-10 作者: 浏览次数:

新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任何组织不得阻挠记者合法采访活动 非新闻人员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活动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璩静)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 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分析了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 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总 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了相关条款。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增加了新闻记者定义及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办法明确,新闻记者 指的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办法规定,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 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 活动。

——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 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完善新闻记者证年检规范。办法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办法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

——明确非新闻机构组织及人员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活动。办法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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