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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校教〔2017〕17号)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 浏览次数:


校教字(2017)17号

(2017年7月24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民族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者除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过学校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身心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应当遵守考试(考查)纪律。

第九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院(系)销假。

第十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活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三十条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活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习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素质教育通识课程,分设为不同课程模块。学生需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需求从不同模块中修读若干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程32学时为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两周为1学分。



第五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5(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7 学期(五年制专业)、第9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相关选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专业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六条要求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可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分并可在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后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际协议或院(系)批准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大学生研究训练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课程大纲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提出,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及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益活动课程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一学期内1名学生同时申请缓考3门课程以上(含3门),需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二条 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且视考试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录工作。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成绩上网公布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院(系)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1次。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三十六条 必修的课程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未获得学分,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并注明重修,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所在院(系)及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或志趣需要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的;

2.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可在学科大类内部申请转换专业;在校学习的三年级学生,可申请在院(系)内学科类内部转换专业。二、三年级学生跨类转专业时,需按学校相关规定降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审核申请资料并备案;

3.转入院(系)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转专业考试或考核;

4.转入院(系)按照制定的转专业规则并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确定接收转入相应专业的学生名单,接收转入专业人数须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学校批准的接受限额以内;

5.转入院(系)将拟接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三年级以上(不含三年级)的;

2.根据招生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或特殊招生入学的;

3.未办理注册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尚未复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4.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的;

5.应予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

第四十四条 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转学,转学工作需按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2.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3.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4.已受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的。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创业,一次申请最长休学时间为2年,最多可申请2次。因病、因事等导致不能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一次申请最长休学时间为1年,最多可申请2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起止时间,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除不可抗拒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第五十条 休学者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四条 由学校选派到国内外(或境外)交流的学生,需办理交流学习及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为8年,五年制为9年,六年制为10年(含休学时间和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此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应予退学。

第五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九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必须离校。离校时仍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考试,合格后获得学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学生不算在内):

1.在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黄牌警示。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红牌警示;

2.在规定学制的第2、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黄牌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红牌警示;

3.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4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黄牌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红牌警示;

4.受到黄牌警示者,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并报教务处批准;

5.受到红牌警示或受到两次黄牌警示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转入专科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6.毕业年级在毕业学年的第2学期中期进行学分清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长学制高年级学生的学籍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休学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它费用的余额。

第六十三条 每次学分清理后,学籍处理(含学业警示、转专科和退学)的结果由各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六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邮寄方式或学校网站发布公告方式送达。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六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届满,学生修满培养计划总学分3/4以上或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2年内(根据学制长短,距入学时间四年制不得超过8年、五年制不得超过9年、六年制不得超过10年)可回校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 学满1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长学制学生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有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背学业、学术诚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2.课程补考和重修累计学分(指课程考试未通过而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累计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大于1/4的;

3.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学校可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撤销。

第七十二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当年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1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辅修和双学位

第七十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七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第七十六条 凡主修专业必修课出现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者,学校终止其辅修或攻读双学位学习资格。

第七十七条 放弃辅修或被终止辅修的学生,在辅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十八条 毕业时,学生通过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若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的;

2.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5学期内未修满双学位课程的。

第八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院(系)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登载。

第八十一条 跨校辅修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收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接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后交我校,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6、2015、2014和2013级本科生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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